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3-28
来源: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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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学习贯彻《监督条例》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而贯彻落实《监督条例》就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强化经常性学习教育,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在贯彻落实《监督条例》过程中,要强化经常性的学习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监督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统筹推进学习教育培训,提高从严实施党内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研究部署并统筹推进《监督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以中心组会议、支部大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对《监督条例》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要把《监督条例》列入党校主体培训、反腐倡廉宣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专题宣讲活动,详细解读《监督条例》,学深学透。要层层传导压力,把《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传达到全市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留盲区和死角。

(二)持续开展多角度学习宣传,为从严实施党内监督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监督条例》纳入宣传工作大格局,在运用好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网站、贺州新闻网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作用,及时转发《监督条例》相关解读文章,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挂横幅、标语,制作板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监督条例》,提高宣传覆盖面。

(三)开展警示教育促使边学边查边改,提高党员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刻吸取“贺江水污染事件”的教训,利用身边的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对照《监督条例》,自我剖析存在的问题,通过边学边查边改,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加强党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二、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贯彻执行的坚定性

《监督条例》明确了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和监督措施。贯彻落实《监督条例》,必须强化政治担当和责任担当,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一)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抓住重点内容监督。抓住重点内容实施监督,推进党内监督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监督条例》明确了监督的重点内容,使监督有章可循。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敢于聚焦突出问题,把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具体化。对于贺州而言,就是要深刻吸取贺州“塌方式”腐败案件的教训,全面加强落实“两个责任”、全面深化改革、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重大项目审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等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坚持抓早抓小,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监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积极实践“四种形态”,尤其是在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谈话函询作用,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批评早纠正,使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警醒。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对触犯纪律的党员,该立案审查的立案审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切实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以实际成效贯彻落实《监督条例》。

(三)坚持以上率下,敢于紧盯“关键少数”。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监督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要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贯彻落实《监督条例》,要抓住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的关键少数”,重点强化政治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平时要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坚决从严问责,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做给一级看,切实解决党内监督难题。

三、拓宽监督方式方法,增强贯彻执行的科学性

《监督条例》明确了监督主要形式,也构建了较完善的监督体系,要结合贺州实际,在操作层面上加以完善细化,使党内监督更加严密有力。

(一)细化完善和严格执行《监督条例》中的监督制度。《监督条例》进一步重申和规范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与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等十项制度,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贯彻。同时,有的制度也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完善,如要借鉴巡视工作条例制定出台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要进一步完善细化述职述廉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等,使之更加便于操作。

(二)加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结合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干部考核考察、述职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及时全面掌握各级党组织的履职情况,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及时指出缺点错误并帮助纠正。要进一步严肃党内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把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一些不良问题、不良作风解决在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

(三)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内外监督相结合。党外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必要补充,有机互动。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保证党外监督,拓宽党外监督渠道,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切实解决党务公开形式化的问题。要认真受理、仔细核查、及时反馈通过党外监督的渠道所反映的各种问题,对于已核实问题的党组织或党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监督的再监督,增强贯彻执行的实效性

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确保《监督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的重要保证。必须加大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力度,采取每月一咨询,每季一督查,每年一巡察,以及结合中心工作专题督查等方式,全面抓实《监督条例》执行情况的督查。

(一)强化各级党组织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监督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监督条例》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对学习贯彻流于形式,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纠错整改不力,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不整改、该查处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二)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履责行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因此,要把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监督条例》情况的作为督查重点,促使其履行好分管领域范围的监督责任。特别是各级“一把手”,要切实抓好班子成员的监督,同时抓好所辖下级“一把手”的监督,通过强化“一把手”监督“一把手”,切实解决“一把手”监督难题。

(三)强化对纪检机关履职情况的自我监督。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纪检机关不仅是实施监督的专责机关,同时也是被监督的对象。要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的再监督,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都必须严肃问责。对于纪检干部存在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办人情案、以案谋私等违纪行为,要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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